近日,天津電力交易中心發布《關于做好天津市2026年電力市場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其中附件《天津市獨立儲能市場交易工作方案(2026年修訂版)》明確:現階段儲能交易只能簽訂頂峰合同(即高峰、尖峰時段合同),并對高峰、尖峰合同價格設定了嚴格上限:高峰合同價格不超過本地燃煤基準價上浮20%的1.6倍,尖峰合同價格不超過本地燃煤基準價上浮20%的1.92倍。據悉,天津市燃煤發電基準電價為0.3655元/kWh,發電市場交易價格為基準價上下浮動不超過20%,即0.292元/kWh~0.439元/kWh。而根據上文標準進行計算可得,天津電力市場化交易中儲能交易合同高峰、尖峰價格不超過0.702元/kWh、0.842元kWh。此次明確儲能交易時段與價格上限,既避免了尖峰電價暴漲導致的異常波動,又穩定了儲能項目的收益預期,吸引資本入場。同時也引導儲能聚焦電網調峰需求,優化電力資源配置,保障電力市場平穩運行。同時,獨立儲能作為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分開結算購電費用與售電費用:
1、獨立儲能作為電力用戶結算:作為批發用戶或零售用戶,均按照總電量和平段價格結算,不參與峰谷價格浮動。
獨立儲能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按實際用電量結算,結算價格執行一般工商業用戶電網代理購電價格,不參與峰谷價格浮動。
獨立儲能結算電量中向電網送電的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儲能交易發、用電兩側按如下方式結算:儲能交易優先于其他類型交易結算,月清月結,合同偏差電量不滾動調整。
儲能交易采用發、用兩側耦合結算,即各合同時段結算電量取獨立儲能實際上網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與儲能交易合同電量的最小值。
獨立儲能在非合同時段對電網送電電量、合同時段超發電量以及合同時段交易結算電量與合同電量的偏差電量,按照天津地區燃煤基準電價上浮20%結算;合同時段少發電量按照交易合同價格的2%向電力用戶支付偏差補償費用。
該政策通過三項舉措進一步推動儲能參與電力市場機制的落:一是價格與交易時段管控,平衡儲能收益與市場穩定;二是成本優化與規則簡化,激活市場參與活力;三是清晰的結算與偏差機制,降低交易風險、提升效率。為儲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搭建了規范、可預期的發展環境,助力天津新型電力系統建設。
原文如下: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做好天津市2026年電力市場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國家電網華北分部、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天津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關市場主體: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有關要求,深入推進電力市場建設,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穩妥開展天津市2026年電力市場化交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天津地區2026年電力市場化直接交易電量總規模暫定為375億千瓦時(含綠電交易),區外機組交易電量上限為交易電量總規模的40%。
天津大唐國際盤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國能盤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國投津能發電有限公司等三家500千伏發電企業納入區內電量份額。
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交易與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原則上執行相同交易規則及區內外電量比例,具體方式按照代理購電交易公告要求開展。代理購電產生的偏差暫不予考核。
三、為保證交易結果有效執行,相關電力交易中心應及時將交易結果納入發電企業月度發電計劃,做好月度發電計劃編制與發布。
四、交易各方在交易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則,自覺維護好電力市場秩序,交易過程中不得與其他交易主體串通報價。交易各方應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等情況據實申報電量、電價,市場主體不得惡意報量、報價或惡性競爭,影響市場交易正常進行。
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如出現違反有關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現象影響交易正常開展時,將視情況暫停、調整或終止交易,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責任。
附件:
1.天津市電力中長期交易工作方案
2.天津市電力零售市場交易工作方案
3.天津市綠電交易工作方案
4.天津市獨立儲能市場交易工作方案
5.天津市電力市場履約保障憑證工作方案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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